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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宾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(试行)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25年05月29日 15:27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宜宾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(试行)

为充分发挥学生的兴趣和特长,激发学习的主动性,促进学生更好发展,有效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和学科专业优势,更好的培养高素质应用人才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和《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订本实施办法。

第一章    

第一条 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,转专业是指学生从校内被录取的专业转入其他专业学习。

第二条 转专业工作遵从学生和学院(部)双向选择,严格遵循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。

第三条 鼓励学生转入基础学科专业、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亟须的专业。

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,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入校后的第一、二学期末,最多可申请两次,每次可填报两个志愿,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放弃。

第五条 各专业总接收转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年级该专业当年录取人数的20%。

第二章  组织管理

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实行校、院(部)两级管理。

第七条 学校成立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、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,教务处、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为成员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对学转专业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与管理

第八条 学院(部)成立由党、政负责人担任组长,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(部)长、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、专业负责人、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学院(部)转专业工作小组。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(部)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、接受学生咨询、审查转出(入)学生资格、考核转入学生,对本学院(部)转专业工作全程监督并处理投诉等工作。

第三章  转专业条件

第九条 普通类考生转专业需遵循高考科目组对应原则,物理科目组与历史科目组考生不能跨组转专业。体育类、美术类考生只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。音乐学与音乐表演专业不能转专业。

第十条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有端正的学习态度、明确的学习目的,对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,且满足以下条件。

(一)政治思想表现优良,遵纪守法,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二)学习能力较强,修完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学期或学年规定的通识教育、创新创业必修课程,且成绩为合格及以上。

(三)身体情况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。

(四)满足拟转入学院(部)转专业实施细则的要求

第十一条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申请转专业:

(一)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的;

(二)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;

(三)应做退学处理的;

(四)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,如专升本、对口职高、联合培养等;

(五)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两次专业的;

(六)其他不符合国家或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。

第十二条 有下列情形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经所在学院(部)及拟转入学院(部)同意,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转入相关专业学习。

(一)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三级甲等医疗单位检查证明,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完成学业,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完成学业的;

(二)学生休学、保留学籍及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学,因专业停招或撤销,不转专业则无法完成学业的;

(三)学生应征入伍服役结束后复学,休学创业后复学,因自身情况确需转专业的;

(四)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,担任负责人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项目(或其他同等级别创新创业成果和奖励)的;

(五)因其他可查证的特殊困难,确实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,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;

第十三条 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变化调整专业时,可将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学习。

第四章  转专业工作程序

第十四条 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实际,制定当年转专业通知并向全校公布。

第十五条 各学院(部)转专业工作小组按学校转专业通知要求,根据本学院(部)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教学资源等条件,制定学院(部)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。细则中须明确: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的选拔条件、拟接收人数、转入后是否需要降级、考核方式、考核内容、评价标准(含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等)、工作流程、咨询电话、投诉电话及邮箱等,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本学院(部)网站公布。

第十六条 学生根据转入学院(部)公布的接收条件,结合自身情况和专业兴趣,在规定时间申请,并按申请转入学院(部)要求接受转专业考核。

1.因创新创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,在申请转专业时提交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相关支撑材料,支撑材料由转入学院(部)审查是否与转入专业相关并签字盖章。

2.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,在申请转专业时提交入伍及退役相关支撑材料。

第十七条 转出学院(部)对学生的思想政治进行审查。

第十八条 转入学院(部)严格按照公布的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,并在学院(部)网站公布考核结果,公示拟录取名单。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退役复学学生直接录取,对休学创业复学学生、创新创业项目的学生考察后录取。

第十九条 教务处将各学院(部)公示后的拟录取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,审议通过后在学校办公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。

第二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,由教务处发文公布。

第二十一条 在转专业各环节中弄虚作假者,取消其转专业资格,并将视情况严重程度,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法规、规定等给予相应处分。

第五章  转专业学生学籍与教学管理

第二十二条 拟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当学期选定的课程继续完成修读和考核,并按规定参加原学院(部)的各项教学活动。

第二十三条 教务处为转专业学生做学籍异动处理。

第二十四条 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习。接收学院(部)为转专业学生安排指导教师,对学生成绩认定、课程修读等进行指导。

第二十五条 转专业学生在新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转入学院(部)报到注册,学院(部)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为转专业学生办理住宿、证件更换等手续。

第二十六条 转专业学生应合理制订修读计划,尽量避免选课冲突,因选课冲突无法修读的课程,须在以后学期修读。

(一)对于转入专业已经开设但又未修读的课程,转专业学生以重修方式选课,并按规定缴纳相应重修学费,缴费后由学院(部)将修读方式调整为初修。

(二)对已修读课程、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处理:

1.课程名称、学分均相同的必修课、选修课学分有效;

2.其他课程的学分,经转入专业认可后,可认定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;

3.原专业课课程,经转入学院(部)审核与现专业无关,可申请撤销。

第二十七条 转专业学生的学费自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。

第二十八条 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的,依照学校学生申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
第六章  

第二十九条 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条 本办法自2025级学生开始试行,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第三十一条 本办法如因国家及四川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,出现不符合上级规定的情形,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做相应调整。